关于印发《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
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科室、病区:
为深入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从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经医院研究,修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暂行)
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
2026年8月21日
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
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领域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聘用或者授权,向本院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相关信息,从事产品学术推广等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四条 我院医药代表接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科室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行风办为牵头管理部门,负统筹监管责任;药学部等职能科室负责人负组织管理责任;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医药代表接触管控工作负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章医药代表管理
第五条 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协作、联动监管,规范医药代表接待全流程管理:
1.行风办:为医药代表接待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制定与落地、全院全员专项培训、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审核、来访预约登记统筹、接待现场秩序管控、企业及医药代表信息备案台账管理、诚信档案建立、违规线索归集,对接市级卫健委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2.药学部:负责日常预约接待审核、配合完成来访台账整理归档、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档案动态维护,严格落实接待日管理制度。
3.纪委办:负责廉洁从业监督执纪,核查职工违规接触医药代表、收受利益输送等问题线索,对查实的违纪问题依规处置,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机关。
4.保卫处:负责全院诊疗、办公重点区域日常巡查,及时驱离违规入院、私自走访的医药代表,负责接待室视频监控设备运维,确保监控录像完整留存不少于90天。
5.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对接医药代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管控本科室人员私下接触、违规接待医药代表等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医药代表首次来院开展学术推广、业务交流等相关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完成备案。
医药代表须提供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打印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备案人员可登录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官网(www.suqianhospital.com)下载《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1),规范填写后发送至行风办专用邮箱(sqyyhfb@126.com),完成院内备案。备案信息发生人员变更、企业信息调整的,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更新备案信息。未完成院内外备案的医药代表,一律不得在本院开展任何学术推广、商业对接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全院严格落实医药代表接待“三定三有”管理要求,即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记录、有规范接待流程,严禁任何形式违规接待。
(一)接待时间。
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三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具体时间为下午15:00—17:00。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因特殊工作需求需调整接待时间的,须由对应职能科室提交申请,报行风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非接待日、未提前预约的,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地点。行政楼1楼沟通谈话会议室或行风办指定地点。
(三)接待人员。接待工作须由行风办与药学部各指派一名业务骨干参与,其他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严格执行双人及以上接待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单独私下会见、对接医药代表。接待人员须现场核验医药代表身份及备案信息,信息不一致的,当场不予接待。
(四)接待预约。医药代表到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官网(www.suqianhospital.com)下载《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附件4),按要求填写后提前3个工作日发至行风办电子邮箱(sqyyhfb@126.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医药代表可直接到行风办填写《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行风办联合对应职能科室完成预约审核,审核通过后明确接待人员、时间、地点,以邮件形式回复申请人。涉及新产品推介、敏感药品推广、学术会议举办等重点事项,须征求分管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方可批复预约。
(五)接待记录。牵头接待科室负责接待活动的开展和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不遗漏,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员要签名,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记录、照片等资料统一反馈到行风办存档备查。
(六)接待流程。收集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药品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以及安排学术讲座,协助合理使用药品等;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
第八条 严格划定活动区域与行为红线。严禁医药代表直接在医院门(急)诊、住院部、药学部等重点诊疗及办公区域开展业务,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医药代表需要进入职能科室处理相关事务,需要经过医院行风办批准。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业务交流活动;
(二)未经医院同意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三)承担药品等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委托医院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产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院内部信息;
(九)实施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授权之外产品的业务交流活动。
第九条 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我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对备案信息不符、违反接待流程、违规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记入失信档案,并按规定通过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上报举报,同步纳入行业监管台账。
第三章 医院内部管理
第十条 建立常态化巡查督查机制。行风办、纪委办定期开展全院专项督查;保卫处每日巡查诊疗区域,排查违规来访情况;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科室管控不力、出现违规问题的,由行风办约谈科室负责人,依规问责。一经发现违规接待、私下对接等问题,立即叫停处置,同步记入涉事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诚信失信档案。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在诊疗区域、非指定接待室私自会见、对接医药代表;授意、默许后勤、保洁、实习人员代为传递信息、牵线搭桥、私下对接;
(二)违规统计、上报、泄露科室及个人药品使用数据,配合企业统方;
(三)接受以附加销售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院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提供的变相利益,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四)医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院制度的其他廉洁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全程留存违规线索,为督查核查、追责处置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公开医药代表及企业违规、职工廉洁违纪行为举报渠道,接受患者、职工及社会公众监督,主动防范医药领域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在院内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行风警示教育,强化全员合规意识、底线思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患者、职工和社会监督,行风办设立举报邮箱:sqyyhfb@126.com,举报电话:0527-84239232。
第十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规分级追责管理
1.一般违规: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接待“三定三有”管理规定,私自在院内、院外违规接待、私下对接医药代表,未产生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医德考评扣分、科室内部通报,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严重违规:工作人员年度内2次及以上违规接待医药代表、规避监管私下对接、违规行为造成院内不良影响或舆情的,依规予以严肃行政处理。对涉事人员及涉事科室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3.廉洁类违规: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医药企业及医药代表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券、会员卡等财物,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院内通报、绩效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4.涉罪违规:工作人员存在收受商业贿赂、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全程固定留存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步上报卫健、医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通用惩戒:所有查实的违规行为均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全部评优评先资格,在职务调整、职称评审、学科带头人聘任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三级分级惩戒标准
1.轻度违规:医药代表存在擅自进入诊疗区域、办公禁区,非接待时段超时违规拜访,备案信息填报不实、信息虚假等轻微违规行为。惩戒处置:约谈涉事企业属地负责人,督促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承诺书;暂停涉事企业及涉事医药代表院内接待资格3个月,同步通过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提交违规举报,留存行业监管记录。
2.中度违规:医药代表存在违规赠送礼品、纪念品,未经医院审批擅自组织院内私下座谈、授课交流,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误导临床合理用药等违规行为。惩戒处置:全院通报曝光违规行为,暂停涉事企业及涉事医药代表院内接待资格6个月,约谈企业总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完成全面整改;同步通过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提交违规举报,纳入行业失信监管台账。
3.重度违规: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存在现金、有价卡券、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违规统方、恶意虚假备案、诋毁同类竞品、严重误导临床诊疗、违规输送重大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法行为。惩戒处置:将涉事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列入本院失信黑名单,永久禁止其进入本院开展任何学术推广、业务对接等相关活动;同步通过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提交违规举报,限制或暂停该企业所有药品在本院的采购与合作,并按规定上报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等主管部门,纳入行业联合惩戒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医院原有相关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廉洁从业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试剂等产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医院行风办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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