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

更新日期:2024-07-23浏览次数: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领域不正之风,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的行为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规范管理我院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接待医药代表工作负领导责任,行风办负责人负牵头管理责任,药学部、设备处等科室负责人负组织管理责任,相关科室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 医药代表管理

第四条 接待管理部门:医院行风办,工作职责: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负责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负责收集接待有关记录、照片等资料存档备查;负责建立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负责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统一标识的工作牌,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有关业务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登记备案。医药代表在医院备案登记每年一次(上一年度1215日至当年度115日为医院集中

案时间),在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官网(www.suqianhospital.com)下载《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后发至行风办电子邮箱(sqyyhfb@126.com)完成在本院的登记备案,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有关活动。

第六条严格执行“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记录和有接待流程)的规定。

(一)接待时间。

药学部:每月第二的周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具体时间为上午09:00—11:00

设备处:每月第二周的周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具体时间为下午15:00—17:00

信息处:每月第四周的周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具体时间为上午09:00—11:00

后勤处:每月第四周的周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具体时间为下午15:00—17:00

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周,有特殊要求时,由相关科室报行风办批准后确定时间、地点。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二)接待地点。行政楼2楼会议室(设置全程录音录像)

(三)接待人员。与业务相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主任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及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至少需要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四)接待预约。医药代表到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官网(www.suqianhospital.com)下载《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附件4,按要求填写后提前7个工作日发至行风办电子邮箱(sqyyhfb@126.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医药代表可直接到行风办填写《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接到医药代表预约,相关职能科室评价审核后报行风办备案,由相关职能科室将接待人员、时间、地点邮件回复医药代表。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学术会议活动的,应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回复。

(五)接待记录。牵头接待科室负责接待活动的开展和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不遗漏,参加活动所有人员要签名。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记录、照片等资料统一反馈到行风办存档备查。

(六)接待流程。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药品、耗材和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以及安排学术讲座等。

第七条禁止医药代表直接在医院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药学部、设备处、招标办和信息管理部门等重点区域开展业务,禁止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医药代表需要进入职能科室处理相关事务,需要经过医院行风办批准。

第八条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我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如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违反接待流程的,不予接待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第三章  医院内部管理

第九条医院组织有关科室和管理人员每天不定期交叉检查和巡查,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上报行风办处理,并记入该医药代表及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十条医院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和分析医药代表在医院重点区域的活动信息。

第十一条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并公示举报途径。

第十二条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行风警示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接受患者、职工和社会监督,行风办设立举报邮箱:sqyyhfb@126.com,举报电话:0527-84239232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管理

(一)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三有规定,被举报查明擅自在院内和院外接待医药代表,医院对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按违反《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行风管理奖惩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三有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撤销学科带头人职务等处理,严重违规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停职、停止执业处理,或者作出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三)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药公司和代表的吃请、礼品;收受消费卡、会员卡;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医院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查实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对其职务调整、职称评审、学科带头人等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医药代表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开展工作,进入医院重点区域开展推销为目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医院行风办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负责人,并记入诚信档案,必要时停止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医院的业务活动等。

第十六条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行风办负责解


附件:附件1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docx

附件2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流程.docx

附件3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流程.docx

附件4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docx

附件5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登记表.docx

附件6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医院廉洁自律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