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先诊疗后付费”特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费用的服务模式。
第二条 明确实施范围。全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收治低收入人口住院时,可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第三条 确定服务对象。本市范围低收入人口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低收入人口在市内定点医院之间转诊住院的,依托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第四条 规范服务流程。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低收入人口帮扶卡和身份证,经医院同意后,签订《低收入人口住院费用结算协议》,登记住院。患者出院时交清个人应负担费用,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
第五条 建立医保预付费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按照“年初预拨、按月结算、年底清算”的方式预拨低收入人口医保基金。
第八条 建立联动服务机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时共享低收入人口数据,保障低收入人口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待遇。
市人社局建立和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做好基金预拨各医疗机构的方案测算;按月与定点医院结算相关费用;对定点医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强监督检查。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