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更新日期:2018-08-08浏览次数:4101


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省、市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一系列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就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作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纠正一切有损于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三、坚决抵制“以医谋私”的不良倾向,不接受患者的吃请、馈赠,维护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

四、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益,做到关心、同情、爱护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尽职尽责。

五、将廉政行医的全过程置于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支持和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

六、不假公济私,不内留和私分药品,不以患者的名义为自己开药。

七、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外出行医、会诊、兼职或私自向外介绍来本医院就诊的患者,确保医院的利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