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关于统一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更新日期:2010-11-06浏览次数:1486

 

宿迁市《关于统一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统一医疗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

(一)、起付线标准

我院为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

(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之间,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20万元之间(最高支付限额为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

二、统一门诊特定治疗、特定检查、特定慢性病种、特殊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门诊特定治疗

范围:1、心脏激光打孔、心脏射频消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支付比例及限额为: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支付限额为2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1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

(二)门诊特定检查

范围: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心脏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3、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4、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5、彩色多普勒仪;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支付比例为:检查结果为阳性,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检查结果为阴性,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

(三)门诊特定慢性病种

范围:1、高血压(Ⅱ、Ⅲ期);2、糖尿病(Ⅰ、Ⅱ型);3、冠心病;4、结核病;5、脑梗死;6、癫痫;7、甲状腺功能亢进症;8、病态窦房结综合症;9、支气管哮喘;10、支气管扩张症;11、萎缩性胃炎;12、十二指肠溃疡;13、溃疡性结肠炎;14、类风湿关节炎;15、系统性硬皮病;16、慢性心功能不全;17、前列腺增生;18、强直性脊柱炎;19、慢支合并肺气肿;20、其它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慢性病种。

支付标准为:患有一种特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200元;患两种以上特定慢性参保人员一年门诊医疗费支付了限额为1800元。

(四)门诊特殊病种

范围:1、恶性肿瘤;2、白血病(血友病);3、器官移植;4、尿毒症;5、帕金森氏综合症;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症;8、慢性肾炎;9、精神分裂症;10、躁狂忧郁症;11、精神发育发迟滞;12、肺心病;13、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14、再生障碍性贫血。

支付比例及限额: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精神发育发迟滞、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000元,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000元,个人负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术后患者进行抗排斥药物治疗和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60000元,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本意见自2010101日起实施,各地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医保处  陈晓